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其职责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推举产生本会理事、组成理事会;
(三)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。
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查并经自台区民政厅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,批准理事会成员调整方案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,提出议案;
(五)增补推选本会新的领导人员,提出下一届理事会候选人名单;
(六)决定本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一、三、五、 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方能出席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(或常务副会长)主持,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(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)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四条 本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是校友会办公室,在常务副会长、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,其职责:
(一)具体经办校友会各项事务和日常工作;
(二)保持与各地校友的联系;
(三)协助国内外校友回校参观、访问、讲学等事宜;
(四)协调各工作机构开展活动;
(五)接待和处理校友来信来访;
(六)办好《校友通讯》,搞好信息交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