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基金的名称为 广西民族大学校友基金 。
第二条 本基金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遵守学校财务制度,致力于加强广西民族大学与校友和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,为学校的教育事业发展服务。
第三条 为了鼓励企业事业组织、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校友个人对学校的支持,充分调动广大校友支持母校办学的积极性,扩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,促进我校的教育事业发展,特设立“ 广西民族大学校友基金 ”。并制订本办法。
第四条 本基金的办公地址:南宁市大学东路 188 号广西民族大学校园内。
第二章 基金来源
第五条 校友基金来源于校友及社会各界人士及团体的自愿捐赠。
1. 在广西民族大学学习和工作过的海内外校友、校友亲属与朋友、校友所在单位、各地校友会、在校师生员工自愿捐赠;
2. 海内外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社会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的自愿捐赠;
3. 校友基金存款所得的利息收入及校友会开展业务的收入;
4. 其它合法来源 ( 包括财政拨款、技术合作项目经费等 ) 。
第三章 基金用途
第六条 校友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学校建设、校友和社会公益事业活动等。
1. 用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建设,改善办学条件。
2. 资助特困学生完成学业。
3. 奖励教学、科研及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;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;奖励校友工作出色的校友分会和校友工作者。
4. 资助教职员工、在校学生、校友开展学术、文化、联谊、经验交流、技术合作等活动。
5. 资助出版校友工作有关刊物。
6. 特定的捐赠项目,按捐赠者的愿望和要求专项使用。
第四章 基金管理
第七条 成立广西民族大学校友基金管理委员会,管理委员会由校友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学校财务处处长组成。
校友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,负责日常工作。
第八条 校友基金的大批募集和经费使用要经过校友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审批,严格按照基金募集、使用、管理和监督制度执行,并接受广西民族大学校友会理事会的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稽核、检查。定期公布收支帐目
第九条 广西民族大学校友基金只资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活动和事项,不得挪作他用。
第十条 校友基金委托学校财务处代管,设立专用银行帐户:
户 名: 广西民族大学校友会
帐 号: 451 060 605 018 000 168 639
开户行:南宁交行大学路分理处
第十一条 对捐赠者的宣传和授予荣誉按《广西民族学院关于社会各界及校友捐赠的表彰奖励办法》 ( 民院发 [2001]51 号 ) 有关条款执行,并在《校友通讯》和校友会网站上公布捐赠者名单。
第十二条 凡提供信息并负责联系,为学校捐赠成功者,学校将给予奖励。属于公务员和学校教职员工的,其奖励办法按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暂行办法》 (2002 年第 4 号政府令 ) 执行;属于其他人员,奖励金额按实际到位捐赠总额的 5% ,特殊情况报校友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。奖励费用从学校专项经费中另行支付。
第十三条 本基金终止前,在有关部门监督下成立清算组织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本基金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终止后结余的基金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与本基金为宗旨的业务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广西民族大学校友会理事会表决通过。自通过之日起施行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广西民族大学校友基金管理委员会。